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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向来信来访人回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立足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就地处理,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凡属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应按照就地处理的原则办理,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第十七条 对集体上访,特别是集体进京上访的,发现苗头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做好劝阻工作,并迅速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对因劝阻不力、工作失职、官僚主义导致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信访干部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选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并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干部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
  (三)模范地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协助,互相尊重,密切配合;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信访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办国办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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