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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1991年1月23日 <91>财农税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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