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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班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工班长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22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搞好工班建设,加强对工班长的管理,保证工班长正确行使职权,促进运输、生产和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班是由若干劳动者组成的最基层的劳动组织,工班是铁路企业的细胞,是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集体,它保有一定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负责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工班的管理者一般都可视为工班长。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工班可下设若干作业组。

第三条 工班建设的关键,是选拔、培养、配备好工班长,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班长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工班长的管理,是各级劳动工资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 工班长的条件

 1、 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善于做思想工作,事业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管理,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2、 具备中级工及以上的技术业务水平,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能及时处理生产中的技术业务问题。技术复杂工种的工班长,还应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学历或技术职务;
 3、 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工班人员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4、 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5、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

第五条 工班长的职责

 1、 领导工班人员按定额进行生产,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 组织工班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规程,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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