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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保密法实施细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组织划分、调整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并监督实施。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保密干部业务培训。
  (四)组织本部门主管业务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
  (五)指导、检查本机关的保密工作,追查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六)召开本机关的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七)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改进保密工作,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八)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密工作人员,应受本机关领导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保密法》,严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奖惩的有关规定按《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执行。对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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