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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保密法实施细则

  (三)土地管理部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不得登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编辑出版部门需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
  (四)土地管理部门干部、职工个人向对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五)由科技、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一)对涉外人员、出国出境人员必须进行外出前的保密教育,提出要求,经常考察其保密情况。
  (二)对新提拔的干部、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部门统一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指定参加绝密级事项的会议人员;
  (三)制定会议保密制度;
  (四)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五)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保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每季度对机要交换工作、每半年对重点部门、每年底对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中央保密委员会报告一次保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对本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必须迅速查明情况,严格遵守泄密事件后的24小时报告时限,将案情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当地有关保密部门和上一级领导机关及保密部门,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的负责同志直接领导。
 第二十六条 保密委员会成员应从业务管理、涉外部门和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单位产生。
 第二十七条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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