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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实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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