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89年5月8日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第一条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
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矿产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旨在监督队长(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全面考核其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保护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除承包、租赁经营单位以外的,凡实行队长负责制的地质队长、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工厂厂长、实行经理负责制的各类公司经理。
第四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机关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进行,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任期内加强年度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档案,必要时可进行期中审计。
第六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三、各项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四、任期内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七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队长(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由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提前十五天向同级审计机构提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