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1日 国土资函403号)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司法机关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