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
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1月30日 国土资函373号)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意见的函》(林函资字〔1998〕205号)收悉。
1998年8月,针对一些地区破坏森林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出了《关于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灾害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在冻结建设征占用林地期间,我部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审批建设用地中,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就你局来函,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你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申请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中有些内容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
土地管理法》第
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
二十三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须持有效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也就这方面内容相应作了规定。你局《请示》提出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办理批准申请文件”,“不再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
二、《请示》中有关林地管理规定超出了你局职责范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明确你局职责是:“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明确国土资源部职责是:“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
三、《请示》中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国务院《通知》规定,在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请示》中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缺乏依据,界定的数量不合理,按《请示》中划分的审批权限运作,将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