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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章程(1993修正)

  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会职权:
  一、选举产生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三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主席团聘请。
  第十四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的工作;
  四、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为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中国残联,负责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中必须有残疾人。
  理事长由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政府批准。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中国残联的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评议委员会
  评议委员会为中国残联的监督、咨询机构。评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选,委员中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不少于2/3。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亲友会、中国精神残疾人亲友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从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成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设残疾人联合会。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残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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