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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章程(1993修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1993年10月9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六条 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组织、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推行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协调残疾人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团体的工作;培养残疾人事业工作者。
  第十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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