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国家体委关于成立“中国聋人体育协会”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体委关于成立“中国聋人体育协会”的通知
(民[1987]协字5号 1987年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体委;各计划单列市(区)、南京市民政局、体委:
  为了促进我国伤残人体育运动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正式成立。领导成员如下:
  主席:富志伟(聋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副主席
  副主席:郭燕生 国家体委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处长
  秘书长:李志岐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盲聋之音》编辑室主任
  副秘书长:黄镜涵(女)国家体委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干部
  委员暂由北京、天津和上海三个直辖市体委各推荐一名体育工作者,由上述三市盲人聋哑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联合会)各推荐二名聋哑人体育爱好者(一男一女)组成。

  附:

中国聋人体育协会章程

(1987年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聋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聋人体育组织,接受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聋人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促进康复,增进健康,提高技术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以充沛的精力和健全的体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四化做贡献。经办聋人国际体育交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5分贝(dB)的聋人公民,即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全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委员由地方推荐产生,聋人委员应占一半以上。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及正副秘书长。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地方性的聋人体育协会或相应组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