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公报》;在此之前,全国和地方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数字概不对外。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分析研究调查资料,就制订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出专题建议,供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和主要资料,先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原始资料,暂由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集中管理。对建立残疾人调查资料库问题,另行请示国务院决定。
十二、宣传工作
依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社会宣传工作。
1987年4月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期间,由中央和地方宣传单位开展残疾人调查的集中宣传活动。
十三、调查经费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经费,主要由财政部拨发专款,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调查经费由财政部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联合核拨。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在保证完成调查任务的前提下,精打细算,更好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果。各级财政部门对此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十四、实施本方案的文件
为使此项调查顺利进行,并达到高度一致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订各种文件、表格和工作细则。
(一)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和《精神病残疾标准》。
(二)调查、统计表格:《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主表);《残疾人筛查表》、《残疾诊断记录表》(连接性用表);过录、手工汇总和机器汇总等统计用表;调查各个环节的交接用表;以及《住户调查底册》。
(三)工作细则:《组建调查队和培训调查人员细则》、《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细则》、《调查质量的抽样检查细则》、《手工汇总细则》、《数据录入和编辑工作细则》、《资料装订、包装、运送、管理细则》等。
(四)填表说明:《住户调查表》、《残疾人筛查表》和《残疾人调查表》等的填写说明。
附件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