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调查资料的汇总和工作总结
(一)手工汇总。按照《手工汇总表》对实际调查的总人数和各类残疾人的人数、性别、分级等主要数据先行手工汇总;
1.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和调查队在当地调查完毕后即行汇总,于1987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2.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抽中县所报的数字,于同年6月底前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3.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同年9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手工汇总数字。
(二)编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手工汇总后,抽调编码员,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于1987年7月底前对《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逐户、逐人、逐项编码。对编码工作要进行全面复核和质量抽查。
(三)数据编辑。数据编辑程序由国家计委计算中心统一编制,并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算中心(站)。各省按照统一的编辑规则,使用统一的编辑程序,进行数据编辑。
(四)机器汇总。经过编码的调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算中心(站)录入,并于1987年9月15日前将编辑好的数据磁带送到国家计委计算中心。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的机器汇总于同年年底前完成。
(五)工作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1987年年底前报送本省的调查工作总结。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1988年3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总结。
十、调查的后续工作
调查的后续工作是包括调查期间和调查后为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应有专门组织或专人负责经办。
在调查期间:医生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指导;对急待解决的问题,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调查队在一个县调查完毕时,对残疾人中需要急办的事开出清单,报当地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对本县定性的残疾人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后续工作的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抄送省级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调查资料的分析和保管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和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要充分利用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