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分总体,采用分层、等距、整群抽样的方法。
(一)分层。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
(二)三级抽样。
1.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
2.被抽中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
3.被抽中乡(镇、街道)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
上海市分两级抽样:由市直接抽取街道(乡、镇);被抽中的街道再抽取居民(村民)委员会。
整群的规模为500人左右,约120户。
(三)集中审核。第一级的样本单位,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与各省共同抽取;第二、三级的抽样工作,集中在省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样本设计方案,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审定。
七、调查、登记和复查
加强调查队的责任制。要求:坚持入户调查,提高见面率;认真询问、检查、诊断,提高准确度;定时查、改差错,最大限度地控制调查误差。
(一)调查分两步衔接进行:
住户调查。调查员根据《住户调查底册》分工入户,见面率要达90%以上。按照住户登记的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按照筛查的项目,逐人、逐项询问、检查,筛出可疑残疾人,填写《残疾人筛查表》。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和答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残疾人调查。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出的可疑残疾人名单对号入户,分科逐人检查、诊断,填写《残疾诊断记录表》;对确诊的残疾人,根据有关《残疾标准》划分残疾等级,填写《残疾人调查表》。
(二)按规定复查,改正差错:
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对当日填写的调查表格进行自查。
当一个整群调查完毕时,调查员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交叉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对照各自填写的《残疾诊断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对有疑问的,重新入户核查。
在一个调查点调查、登记完毕后,调查队长邀请当地干部和熟悉情况的群众对调查的主要情况进行议查。
八、调查质量的抽样检查和评价
在全省调查完毕时,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质量抽查方法和要求,重新组队入户调查,并进行前后对比,对调查质量作出评价,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调查的地区参加质量抽查工作。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若干质量检查组,抽查各省的调查质量。根据各省调查质量评价报告和检查组的汇报,对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质量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