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
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的通知
(残调[1986]第22号 1986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国务院已批准从1987年4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并指示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和其他工作部署。
现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和五类《残疾标准》印发各地,望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的部署,一定将这项调查做好。
附件一: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批示,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性质和意义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其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婚姻、家庭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量大,牵涉面广,专业性、技术性强,是一项特殊性的社会调查。调查所得的数据,对今后制订我国社会发展规划和开展残疾人事业将具有重大意义。
二、调查的对象
这次调查残疾人的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残疾;凡有两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另列为综合残疾。
此次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凡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其他人,或单身居住、生活的,均作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户的人口包括:(一)在本户有常住户口的人。(二)户口关系不在本户、而在本户食宿一年以上的人。(三)户口待定的人口。指常住本户、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户、外出未归超过一年的人,不属于这次调查的对象。
三、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这次调查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全国的样本规模为150万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样本量,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分配。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1987年4月1日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