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
 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0日 国税函发[1990]853号)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