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和
落实朱镕基同志重要批示的通知》的意见
(民办函[2000]198号 2000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200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在国家信访局《领导同志批示件查办报告》第27期上批示:“信访局负责同志,我批出去的人民来信,都是我亲自看、亲自批的,但回来的查处结果只是一个办公厅的公章而已,处理意见不少是敷衍塞责。以后如无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不要送我。”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同志批示:“请信访局领导同志认真研究。领导批示要有回音,但一定是负责任的回复。信访局应把关。”朱镕基同志和王忠禹同志的重要批示,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真实再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公仆意识和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此,国家信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和落实朱镕基同志重要批示的通知》(国信发[2000]2号),对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提出了要求。根据通知的要求及我部目前交办的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民政部交办的带有部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一般应由厅(局)信访部门或有关处室派人到实地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听取各方反映,查清事实真相。调查处理报告要针对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反映,切莫避重就轻,敷衍塞责;要由调查处理人及厅(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部信访办公室及有关业务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