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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审计民政事业费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审计署
《关于审计民政事业费报告》的通知
([1988]民计函第138号 1988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于6月27日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审计民政事业费的报告》(国发[1988]40号),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40号文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要正确认识审计工作对于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保证合理使用民政事业费的重要性。各级民政部门今后要继续加强同审计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做好审计民政事业费的工作。
  二、对于查出的违纪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中的要求,认真对待,严肃处理。挤占挪用的民政事业费要限期收回,继续用作民政事业开支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转移出的资金要全部转回;对于以权谋私、贪污民政事业费或因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者要绳之以法。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加强民政事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尤其要认真执行《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各项规定。健全财务机构,完善财务制度,充实财务干部。同时要不断抓紧财会干部的培训,努力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提高民政财务工作质量。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坚决执行;改革过程中好的经验要加以总结完善,形成制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商同财政部门制定各项经费开支规定,以加强经费的管理使用。
  五、对于《报告》中反映的民政部门工作条件较差,基建投资排不上队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报告》中的建议,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计划、财政及有关部门主动反映困难情况,争取得到支持。
  六、为了沟通情况,互通信息,请各地将贯彻国务院文件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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