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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0]173号 2000年7月26日)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已经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精神和部党组关于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办班质量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培训班的宗旨是:立足于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从工作需要出发,以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注重实效,按需施教。
  第三条 举办培训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部管社团、部培训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举办培训班要按计划进行。制订培训班计划先按分工由有关单位拟定:部机关公务员、部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计划由人事教育司拟定;省、地(市)民政厅、局长,各省级民政部门的处长,部分县级民政局长、乡镇与街道民政助理员的培训计划由地方提出要求,在人事教育司指导下由部培训中心拟定;民政系统业务骨干、社会福利企事业管理干部及其专业技术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民间组织管理干部确需部提供培训的,由相关业务司局拟定,或由部培训中心或部管社团在征求有关业务指导司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其他部直属单位确需办班的,经代管司局同意后拟定计划。
  第五条 各培训班计划的审核、汇总由人事教育司负责。每年十二月底之前,部机关各司局、部培训中心及其他部直属单位和各部管社团提出下一年度办班计划,报人事教育司审核汇总,经部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实施,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没有列入部培训计划、但确需举办的培训班,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并报主管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部机关各司(厅、局)原则上不直接办班。根据需要,各司(厅、局)可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办班意见或计划,指导监督代管单位的办班活动,为相关业务的培训班提供师资、教材、讲义或其他支持;对一些政策性、专业性、时效性特别强并有“以训代会”性质的班,可与代管单位或部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国务院“三定”方案中确定有培训职能的司局,可组织办班并遵守部的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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