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党的工作,领导工青妇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民政部反映。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依考察情况对干部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总结提高,并将考察结果向民政部汇报。
(五)制定中青年干部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校长推荐干部人选,对校长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党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党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二)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三)团结、引导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改革。
(四)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是:
(一)审议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学校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二)讨论通过学校经济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的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并听取答复,及时向教职工传达或解释。
(五)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向被评议者转达和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