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具有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
(二)按民政部有关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三)根据学校规模、机构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机构,聘任中层干部。
(四)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学校人事权限,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管理。
(五)制定学校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各方面的工作计划。
(七)组织制定和颁布学校规章制度,修改、补充、废除校内各中层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八)代表学校签订或解除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协议。
(九)阻止或拒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加诸学校的非法行为或有损学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按民政部要求及教学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校长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职权,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人事管理,财、物的处置,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校长要在广泛听取学校党委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实施情况向民政部报告。紧急问题,校长可以先行处置。
第三章 党委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其职责是:
(一)抓好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工青妇工作和统战工作,与校长共同抓好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培养、考察干部,督促、教育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做好工作。
(四)监督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和民政部的政策规定,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团结、引导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