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人教字[1998]第92号 1998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委《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为保证校长负责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校长的决策、指挥作用,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校校长由部党组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解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年度考核制;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产生和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按其章程产生和管理。
第二章 校长职权
第四条 校长在民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规定办学。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四)教育师生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学校中青年干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并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