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校长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职权,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人事管理,财、物的处置,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校长要在广泛听取学校党委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实施情况向民政部报告。紧急问题,校长可以先行处置。
第三章 党委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其职责是:
(一)抓好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工青妇工作和统战工作,与校长共同抓好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培养、考察干部,督促、教育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做好工作。
(四)监督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和民政部的政策规定,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团结、引导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党的工作,领导工青妇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民政部反映。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依考察情况对干部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总结提高,并将考察结果向民政部汇报。
(五)制定中青年干部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校长推荐干部人选,对校长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党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党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