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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三条 学校校长由部党组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解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年度考核制;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产生和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按其章程产生和管理。

第二章 校长职权

  第四条 校长在民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规定办学。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四)教育师生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学校中青年干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并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具有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
  (二)按民政部有关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三)根据学校规模、机构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机构,聘任中层干部。 
  (四)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学校人事权限,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管理。
  (五)制定学校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各方面的工作计划。
  (七)组织制定和颁布学校规章制度,修改、补充、废除校内各中层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八)代表学校签订或解除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协议。
  (九)阻止或拒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加诸学校的非法行为或有损学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按民政部要求及教学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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