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云南省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发证的通知
(1999年11月10日 国土资发410号)
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为了进一部扩大矿业的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配合《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云南省作为我部改善外商矿业投资环境的试点,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授权如下:
一、授权你厅行使外商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权,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除外。
二、具体审批登记发证程序由你厅根据《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