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孺子牛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民人函[1993]96号 1993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研究决定,结合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进行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授奖数额
评选范围为各级民政部门(包括民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和国际上关心、支持民政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这次授与“孺子牛奖”的数额为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按“民政部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民[1986]人36号)中的条件掌握。被推荐评选“孺子牛奖”的民政系统职工,须为民政系统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三、评选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推荐。推荐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限3000字左右,一律采用第三人称写法,一式三份,并填写“孺子牛奖”审批表。上述材料于1993年7月底前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附:
全国民政系统“孺子牛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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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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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贯 │ │ 民族 │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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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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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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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种 │ │
│ 过奖 │ │
│ 何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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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 │
│ 作 │ │
│ 简 │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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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
│ 要 │ │
│ 事 │ │
│ 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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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 │
│ 选盖 │ │
│ 单 │ │
│ 位 │ │
│ 意章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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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 │
│ 政意 │ │
│ 部 │ │
│ 审见 │ │
│ 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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