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
  民政部和人事部联合组成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将负责评选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电话,于1993年6月15日前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
     三、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四、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汇总表(略)

  附件一: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多吉才让   民政部部长
  副组长    程连昌    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    李宝库    民政部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程四林    人事部考核奖惩司司长
         张宝泽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办公室主任  张宝泽(兼)
  办公室副主任 赵宝华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直属单位干部处处长
         张 艳    人事部考核奖惩司奖惩处副处长

  附件二: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


                          姓  名_________
                          呈报单位_________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  籍贯  │     │民族   │      │参加工作时间│      │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  │      │
├──────┼─────┴─────┴──────┼──────┼──────┤
│ 工作单位 │                  │行政职务  │      │
├──────┼──────────────────┴──────┴──────┤
│ 拟授称号 │                                │
├──────┼────────────────────────────────┤
│  受种  │                                │
│  过奖  │                                │
│  何励  │                                │
├──────┼────────────────────────────────┤
│  工   │                                │
│  作   │                                │
│  简   │                                │
│  历   │                                │
├──────┼────────────────────────────────┤
│  主进  │                                │
│  要事  │                                │
│  先迹  │                                │
├──────┼────────────────────────────────┤
│  所位  │                                │
│  在意  │                                │
│  单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人  │                                │
│  县事  │                                │
│  级部  │                                │
│  民门  │                                │
│  政审  │                                │
│  部核  │                                │
│  门意  │                           (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   人  │                                │
│  市事  │                                │
│  、部  │                                │
│  地门  │                                │
│  民审  │                                │
│  政核  │                                │
│  部意  │                          (盖章)   │
│  门见  │                         年 月 日  │
├──────┼────────────────────────────────┤
│   人  │                                │
│  省事  │                                │
│  级部  │                                │
│  民门  │                                │
│  政审  │                                │
│  部核  │                                │
│  门意  │                          (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   人  │                                │
│   事  │                                │
│  民部  │                                │
│  政审  │                                │
│  部核  │                                │
│   意  │                         (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