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人函[1993]114号 1993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人事部决定,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含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评选出的工人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评选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工作成效显著;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中有突出贡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者。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组织评选审核,最后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报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注重评选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呈报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字数限3000字左右,一律采用第三人称写法。材料一式六份,于1993年7月底前报送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形式
表彰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评选的工人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的干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