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
(1991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91]国科发高字565号)
一、总则
(一)根据《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
2.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以定性评议为主。
(三)本细则中评议指标体系的制定和数据统计计分权重的设计,考虑了基础研究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和不同学科实验室的差异性,以使其具有更大的适用性。
(四)评议结果将作为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的申报
(一)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实验室首先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申请,并附一份2000字左右的实验室简介,内容包括:
·实验室名称
·隶属单位
·批准开放时间
·学科类别
·实验室正、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主要研究内容
·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附:批准开放文件
固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
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单位)
(二)各主管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对本系统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实验室名单连同简介报送国家科委核准。国家科委将核准的各部委实验室名单通知各有关部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三)经国家科委核准参加评议的实验室须提供《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申请报告》一式十六份,报送主管部委。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1)实验室在有关评议年度内的工作情况:
1)研究工作及其主要成果简介;(每项成果简介限1000字)
2)培养人才的措施及优秀中青年简介;
3)实验室的开放情况;
4)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与作用;
6)主要的科研管理与规章制度;
7)实验室的未来发展方向及今后三年的研究重点;
(2)代表实验室近三年研究水平的论文或综述报告3—5篇(全文和摘要,不论是否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