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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5.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车辆,及单价在8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6.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末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7.净资产合计: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8.收入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9.支出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0.发行费支出:指本期科目核算发行机构在彩票研制、发行、销售、管理过程中的费用。
  11.福利基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彩票销售中的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社会福利基金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资助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统计为兴办福利事业支出;用于资助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统计为资助福利企业支出;用于支持民福发[1993]1号确定的社区服务领域的支出,统计为发展社区服务支出;用于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资助的支出,统计为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12.彩票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中国福利彩票的总额。
  13.提取彩票发行费: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单位按照中国福利彩票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用。
  14.本年资助福利项目:指报告期内由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各种项目总数。
  15.本年募捐收入:指报告期内慈善社团募集的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收入(包含利息收入)。
  16.本年募捐支出:指报告期内慈善社团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各项支出。
  民统13表
  1.社区服务中心:指为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服务内容两项以上)的福利事业单位。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
  (3)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
  (4)是独立核算单位。
  2.老年活动中心:指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单位。称为老年活动中心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
  (3)是独立核算单位。
  3.残疾人活动中心: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单位。称为残疾人活动中心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
  (3)是独立核算单位。
  4.家务劳动服务中心:指报告期末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务劳动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单位。称为家务劳动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
  (3)是独立核算单位。
  5.其他社区服务单位:指上述4种以外的福利性的社区服务单位。称为其他社区服务单位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
  (3)是独立核算单位。
  6.年末职工人数:指由报告期末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7.资产合计:指报告期末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8.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车辆,及单价在8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9.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末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10.净资产合计: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11.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12.收入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13.财政补助收入;指单位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国家财政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4.事业收入:指单位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15.支出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6.活动人次数:指报告期内各类社区居民在社区服务单位活动的人次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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