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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1.社会福利企业:指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以上)、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总称。社会福利企业分社会福利工厂、假肢厂、商业服务业分别填列。民政部门举办的,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填列;社会举办的按街道、镇、乡以及其他分别填列。
  2.福利工厂:指按国家《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标准划分,属加工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3.假肢厂:指专门为残疾人生产、装配、修理、销售康复、矫型器具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工厂总称。
  4.商业服务业:指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标准划分,属交通运输、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和咨询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5.年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在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6.残疾职工:指社会福利企业职工中凡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的人员总称。确定是否残疾,按卫生部、民政部所颁布的标准执行。
  7.资产总额: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8.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按原值计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9.固定资产净值:指报告期末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全国固定资产的净值合计。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提折旧额后的净额。
  10.负债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并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总额。
  11.所有者权益合计: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合计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12.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年末累计待分配利润数额。 
  13.销售(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动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总额。
  14.纳税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种税、基金、附加费的总额。
  15.应退税金总额: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假肢厂的增值税实行先缴后退的优惠政策,上缴后应退回的税金总额。
  16.实际退税金额:指报告期内得到的税务部门实际退回的资金总额。包括当年应退和历年应退的税金总额。
  17.利润总额(亏损总额):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税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净额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当总余额出现负数时,就是企业生产亏损。
  民统10表
  1.收容遣送站: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收容、救济、教育和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包括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对口接收站、一般收容遣送站三种单位。
  2.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收容、救助、教育和遣送城市流浪儿童的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3.安置农场: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安置教育长期流浪人员的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4.不设站收容遣送:指未设立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对口接收站、一般收容遣送站,直接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
  5.年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工作以及在不设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事业编制,直接承担收容遣送任务),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流浪乞讨人员参加劳动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入职工人数。
  6.收容遣送对象:指被收容、处理的流浪乞讨人员。报告期初还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留住,统计为上年末在站(场)人数;报告期内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直接收容或者由其他站转入的,统计为本年收容人次数;报告期内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直接处理或转住其他站的,统计为本年处理人次数,其中遣送回原籍的是指由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直接遣返的人员;全年死亡人数指流浪乞讨人员在站(场)或者遣返途中死亡的人员;报告期末还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留住,统计为年末在站(场)人数。计算公式:上年末在站(场)人数+本年收容人次数-本年处理人次数-全年死亡人数=年末在站(场)人数。
  7.资产合计:指报告期末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8.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车辆,及单价在8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烈土纪念建筑物、文物及纪念烈士的宣传用品不计固定资产。
  9.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末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10.净资产合计: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11.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12.收入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13.财政补助收入:指单位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国家财政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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