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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17.接待转运军人次数:指接待军队人员人次的总和。
  18.新老兵接待人次数:指报告期内,接待老兵退役、新兵服役,并提供住宿或者饮水的人次数。
  19.军队调动接待人次数:指报告期内,军队实行轮战、演习、调防、打靶、运输、救灾等任务中,为其提供住宿或饮食或饮水的人次数。
  20.非军队人员接待人次数:是指报告期内,在完成军队供应任务外,接待的非军队人员的总人次数。  
  21.管理单位占地面积:是指报告期末,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所占陆地、水域总面积。
  22.纪念馆(陈列馆)面积:是指报告期末,纪念馆(陈列馆)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23.烈士纪念建筑物数:指报告期末由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建筑物处数是按纪念建筑物整体单位统计,如一处烈士陵园整体建筑内有碑、塔、馆等,在统计烈士纪念建筑物时,只算一处。
  民统8表
  1.收养性单位:指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以收养各类对象为目的的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这些单位,分国有、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3类分别填报。
  2.伤残军人休养院:亦称“荣军休养院”。指为特、一等重残军人举办的休养康复机构。
  3.复员军人疗养院:指为医治复员军人中的慢性病患者而设置的具有医疗性质的优抚事业单位。
  4.复退军人精神病院:指为医治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而设置的具有医疗性质的优抚事业单位。  
  5.光荣院:亦称“烈属光荣院”。指为孤老革命烈属和其他孤老优抚对象安身养老而设立的优抚事业单位。
  6.社会福利院:指主要收养城市中无亲属子女赡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孤儿和残疾人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7.儿童福利院;指主要收养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与儿童,以及自费收养有家但无力照管的残疾儿童为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8.精神病福利院:指主要收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为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9.敬老院:指主要收养社会“三无”对象(农村称“五保户”)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10.老年公寓:是指主要收养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单位的总称。
  11.其他收养性单位:指上述之外具有收养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12.年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在收养性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收养对象从事管理服务工作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入职工人数。
  13.医护人员:指报告期末在收养性单位中从事医疗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的医生、护士、护理人员的总称。
  14.年末床位数:指收养性单位报告期末床位的实际收养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折算床位数。
  15.光荣间床位:指为孤老革命烈属或其他优抚对象安身养老在集体办光荣院中设立光荣间的床位数。
  16.在院总人天数:指收养性单位报告期内,收养人员住院的总人天数。公式: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每收养人数×报告期在院天数)。
  17.年末在院人数(收养人数):指收养单位报告期末实际收养的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和自费人员的总人数。
  18.自费人员:指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以外的住院人员,不管实际有无收费,均统计为自费收养人员。
  19.年龄段的划分:老人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青壮年是指18周岁以上至59周岁以内的人员;儿童是指0至17周岁的人员。
  20.康复和医疗门诊人次数:指报告期内优抚休疗养院、福利院对外开放门诊的人次数。
  21.资产合计:是指报告期末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22.固定资产原值:指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车辆,及单价在8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23.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末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24.净资产合计:捐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25.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6.收入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27.财政补助收入:指单位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国家财政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8.事业收入:指单位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29.支出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30.代发伤残抚恤金:指优抚休疗养院代发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总额。
  31.集体供给金额:指报告期内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光荣院、敬老院的现金和实物价值的总和。
  民统9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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