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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12.台湾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
  13.华侨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含留学人员)。
  14.收养登记:指中国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儿童取得合法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律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收养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必须是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
  15.香港居民收养登记: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香港居民的,按香港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16.澳门居民收养登记:指居住在澳门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澳门居民的,按澳门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17.台湾居民收养登记:指居住在台湾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台湾居民的,按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18.华侨收养登记: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含留学生)。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华侨的,按华侨办理收养统计。
  19.外国人收养登记:指具有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人)的人员。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外国人的,按外国人办理收养统计。
  20.被收养人合计:指收养登记中被收养儿童人数的总和。
  2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指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父母双亡的儿童。
  2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儿童。
  23.社会弃婴:指未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4.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指生身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而作为送养人的儿童。
  25.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指具有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机关是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
  民统6表
  1.编制人数:指经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民政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数。
  2.年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在民政机关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在编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及雇用的临时工等。
  3.年龄段的划分:按年龄段的划分以周岁计算为准。每个年龄段均包括表中所标识的年龄,即35岁以下的人员包括35岁的人员,以下均同。
  4.大学本科以上: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的人员,包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国家教育部审定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通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授予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5.大学专科:指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证明人员,包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国家教育部审定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国家教育部审定的在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通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授予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高等学校举办的学习年限二至三年的干部专修科,可作为大学专科对待。
  民统7表
  1.军休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预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事业单位名称。
  2.军供站:指地方政府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战时或平时军队来往服务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的单位总称。
  3.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褒扬烈士的陵园、纪念馆等单位的总称。
  4.年末职工人数:指报告年末由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5.资产合计:指报告期末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6.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车辆,及单价在8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及纪念烈士的宣传用品不计固定资产。
  7.负债合计:指报告期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8.净资产合计: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9.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10.收入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11.财政补助收入:指单位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国家财政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2.事业收入:指单位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13.支出合计:指单位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4.年末在所休养人数:指报告期末由干休所直接服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  
  15.本年代发离退休金:指由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代发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
  16.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床位实际容纳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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