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精减退职职工定数:指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精减退职职工由民政部门给予半年以上的生活救济。
23.捐赠款数额:指报告期内各级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捐赠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金额总计。外币应以现行市场价折合成人民币统计。捐赠款包括国外、港澳台及国内的各种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不包括民政部门之间捐赠款的往来。
24.捐赠物资衣被价值:指各级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捐赠的各种物资、衣被按其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的总额。民政部门之间捐赠物资的往来不作重复统计。
25.接收捐赠的衣被件数;指各级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捐赠的棉被、衣服总量。不包括民政部门之间捐赠衣被的往来。
民统4表
1.县辖区数:指报告期末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政府派出机构个数(即区公所,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2.镇数: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镇人民政府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
3.乡数: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乡人民政府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包含民族自治乡。
4.街道办事处数:指报告期末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政府派出机构个数(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包含农村办事处。
5.居民委员会数:指报告期末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实有个数。
6.家委会数:即家属委员会数。指报告期末城市和建制镇在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及家属居住地单独设立的家属委员会的实有个数。
7.居民小组数:指报告期末在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由居民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总数。
8.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人数: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员总数,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
9.村民委员会数:指报告期末乡镇在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实有个数。
10.村民小组数:指报告期末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由农民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总数。
11.村民自治示范单位:指树立的村民自治的样板、典型。村民自治示范村是指依法履行自治功能成绩显著的,并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村民委员会。当所辖区域内指导村民自治示范工作成绩显著,村民自治示范村达到一定数量的乡(镇),并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统计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当所辖区域内领导自治示范工作成绩显著,村民自治示范乡(镇)达到一定数量的县(市),并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统计为村民自治示范县(市)。
12.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指报告期末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立以非盈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
(1)是独立核算单位;
(2)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3)有一定的服务项目;
(4)有一定的场所。
13.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在社区服务机构就业的人员总数。其中,下岗人员在社区服务机构中重新就业的,统计在安置下岗人员数中。
14.城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指报告期末居委会设立的,方便本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网点。
15.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数:指设有社会保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其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已有各种福利院、社会福利厂;优待和五保实行集体统筹;三项或三项以上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乡(镇)个数。
民统5表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的案件总数。
2.初婚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一次结婚人数的总和。
3.再婚人数:指报告期内结婚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再婚包含恢复结婚。
4.恢复结婚: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的案件总数。
5.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总数。
6.港澳居民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
7.台湾居民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
8.华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含留学人员)。
9.外国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居住在国外或中国的外国人(含外籍华人)。
10.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案件总数。
11.港澳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