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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13.享受伤残抚恤金人数:指报告期末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总数。  
  14.定期抚恤金人数:指报告期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抚恤条件,国家给予定期发放抚恤金的人数。
  15.定补人数:指报告期末由国家定期发放给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以及用抚恤费开支的其他享受定期发放的人员总和。
  16.优待优抚对象户数:指在报告期内,得到人民群众(包括集体、单位)给予现金或实物优待的优抚对象户数总和。
  17.优待总金额:指报告期内优待的现金及实物作价的合计数。
  18.本年批准烈士人数:指报告期内被授予烈士荣誉称号的人员总数。
  19.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数:指报告期末不设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总数。包括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建筑物处数是按纪念建筑物整体单位统计,如一处烈士陵园整体建筑内有碑、塔、馆等,在统计烈士纪念建筑物时,只算一处。
  20.义务兵安置人数:指报告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总人数(含历年接收本年安置就业的人数)。农村指报告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人数。
  21.志愿兵安置人数:指报告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志愿兵就业的总人数(含历年接收本年安置就业的人数)。
  22.军队离退休干部: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的军官和志愿兵(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3.军队离退休职工: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国发(1978)43号文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和随军职工,以及武警部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非编固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人员。
  24.本年直接发放人员合计:指由民政部门管理,从民政事业费直接给予发放离退休、退职金的人员的总和。
  25.本年接收人员合计:是指当年由其他部门(不含民政部门)转入,由民政部门给予代发和当年离退休、退职金由原单位一次发放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的总和。
  26.地方退休人员: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地方退休、退职人员包含军队落实政策人员,不包括由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
  民统3表
  1.社会救济对象:指在报告期末生活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人口数及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人员等。是城镇户口的,统计为城镇救济对象;是农村户口的,统计为农村救济对象。
  2.城镇低保对象:指在报告期末生活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家庭人口总数。
  3.特殊救济对象:指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人员。特殊人员包括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散居归国侨民等。
  4.农村困难人口:指农村低保对象和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或缺少劳动能力,或因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短期无法弥补损失,家庭收入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家庭人口数(含牧民,渔民,盐民)。
  5.农村散居孤老残幼:指农村散居五保户。即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6.城镇低保人数:指在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城镇人员总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7.传统“三无”对象:指城镇人口中民政部门原有的社会救济对象。
  8.新增对象:除传统“三无”对象之外的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在职、下岗、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在职、下岗、退休人员包括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失业人员包括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9.城镇保障资金:指在报告期内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县),国家财政用于救济城镇低保人员支出的资金总数。
  10.农村底保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或实物救济的农业人口数。
  11.农村保障资金:指在报告期内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县),国家财政和集体用于救济农村低保人员支出的资金和实物折款总数。
  12.城镇临时救济: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由民政部部门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的临时补助。
  13.城镇定救:指按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特殊救济人员的定期定量救济。
  14.农村临时救济:指由国家或集体给予生活发生临时困难者半年以下的生活救济。
  15.困难人口国家定救人数:指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在报告期末,社会困难人口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财政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总数(含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特殊人员及麻风病人员)。
  16.国家救济金额:指国家用于临时救济和定救资金总额。
  17.集体补助金额:指报告期内集体对社会困难人口的生活困难给以现金或实物补助的价值总计。
  18.集体供养人数:指报告期末五保户享受农村集体给予现金或实物供给的人员总数。
  19.集体供给金额:指报告期内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的现金或实物的价值总和。
  20.精简退职老职工: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的老职工。这些职工,享受何种类型的救济,就统计为何种救济人数。
  21.40%救济:指由民政部门对精减退职老职工中的老弱病残都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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