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解释
民统1表
1.社团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合法机构的总称。各种社团,均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具备四项法人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不能统计为社团机构数。报告期末合法社团总数,即为年末实有社团机构数。
2.社团机构数: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各种社团机构总数。
3.学术性社团:指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为主的社会团体,多以学会或研究会命名。
4.行业性社团:指以从事某一行业的管理、协调或服务的社会团体,多以行业协会命名。
5.专业性社团: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主,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商会和促进会命名。
6.联合性社团:指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及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多以联合会、联谊会命名。
7.基金会社团:指国内的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组织。基金会不包含在上面几种社会团体中。
8.全国性社团:指在全国及跨省活动的社团。
9.省级社团:指在省内及跨地(市)活动的社团。
10.地级社团:指在地级内及跨县(市)活动的社团。
11.县级社团:指在县级以内活动的社团。
12.注销社团数:指报告期内,因自行解散,予以注销的社团机构数。
13.撤消社团数:指报告期内,因违法等原因,被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收回社团登记证书、印章,予以注销的社团机构数。
14.涉外社团: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注册成立的外国商会。本年内,民政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统计为本年批准登记单位;本年内,因自行解散、违法等原因,被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收回社团登记证书、印章,予以注销的,统计为本注销单位,其中违法等原因被收回社团登记证书、印章的,统计为撤销单位;年初(末)在册的,统计为年初(末)实有单位。
15.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年内,民政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统计为本年批准登记单位;本年内,因自行解散、违法等原因,被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收回登记证书、印章,予以注销的,统计为本年注销单位,其中违法等原因被收回登记证书、印章的,统计为撤销单位;年末在册的,统计为年末实有单位。
16.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注、撤销社团指标解释一样。
民统2表
1.优抚对象: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社会和群众抚恤优待的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2.革命伤残人员:指报告期末持有伤残抚恤证的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总数。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统计(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是根据伤残抚恤证确定的伤残等级统计的。
3.烈军属合计: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人数总和。
4.烈属: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其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的总称。革命烈士家属中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如某革命烈士家属有多人,他们户口各自单列,在统计革命烈士家属户数时,只能统计最嫡亲的一户为烈属户数。
5.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指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及抚养已故革命军人长大而现在又依靠已故革命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的总称。如某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有多人,他们户口各自单列,在统计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时,只能统计最嫡亲的一户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
6.军属:指现役的军人家属和人民武装警察家属的总称。具有军属的条件:
①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②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弟妹;
③抚养军人长大,现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属户数,以军人认定(或指定)的一户统计。已转业、复员和退伍的军人家属不在其内统计。
7.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西路军、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
8.红军失散人员: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
9.在乡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并复员的军士和兵,或虽系义务兵入伍,但后改志愿兵或干部按复员处理的人员。
10.在乡退伍军人: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服役并退伍的军士、兵,以及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属于应征试点义务兵役并退伍的军士、兵。
11.孤老优抚对象:指优抚对象中,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的无依无靠的人员总数,包括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革命伤残人员、孤老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等人员。
12.享受伤残保健金人数:指报告期末在职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保健金的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