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民发[1999]27号 1999年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全面、系统地反映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状况,更好地为制定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提供数字依据,我部重新修订了《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新的统计年报制度从1999年度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民计发[1997]26号)同时废止。对新的统计年报制度、指标解释及计算机程序的学习,我部将专门组织培训。
附:
一、制度说明
一、为系统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了解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为研究制定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依据,制定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自然灾害统计按《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发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的计算机汇总软盘及打印表各一份报送我部。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的民政部门的报送期限和份数,由省级民政部门自行规定。
四、同一单位挂几块牌子的,只能按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填报。
五、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财务统计指标解释分别以《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为准。
六、报表所涉及金额指标的计量单位,一律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
七、统计年报汇总后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八、本报表制度由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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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号 │ 表名 │报告期别│ 综合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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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1表 │民间组织管│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省、自治区、直│3月底前,以报表、 │
│ │理 │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辖市民政厅(局) │软盘形式 │
│ │ │ │一级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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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2表 │优抚安置 │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省、自治区、直│3月底前,以报表、 │
│ │ │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辖市民政厅(局) │软盘形式 │
│ │ │ │一级人民政府 │ │ │
├────┼─────┼────┼─────────┼────────┼─────────┤
│民统3表 │社会救济与│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省、自治区、直│3月底前,以报表、 │
│ │捐赠 │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辖市民政厅(局) │软盘形式 │
│ │ │ │一级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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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4表 │基层政权和│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省、自治区、直│3月底前,以报表、 │
│ │社区建设 │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辖市民政厅(局) │软盘形式 │
│ │ │ │一级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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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5表 │婚姻和枚养│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省、自治区、直│3月底前,以报表、 │
│ │登记 │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辖市民政厅(局) │软盘形式 │
│ │ │ │一级人民政府 │ │ │
├────┼─────┼────┼─────────┼────────┼─────────┤
│民统6表 │民政行政机│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省、自治区、直│3月底前,以报表、 │
│ │关人员情况│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辖市民政厅(局) │软盘形式 │
│ │ │ │一级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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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7表 │优抚安置单│年报 │优抚安置单位 │优抚安置单位 │3月底前,以报表、 │
│ │位情况 │ │ │ │软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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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8表 │收养性单位│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收养性单位 │3月底前,以报表、 │
│ │情况 │ │市收养性单位 │ │软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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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9表 │福利企业单│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福利企业 │3月底前,以报表、 │
│ │位情况 │ │市福利企业 │ │软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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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10表│收容遣送安│年报 │收容遣送安置单位 │收容遣送安置单 │3月底前,以报表、 │
│ │置单位情况│ │ │位 │软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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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11表│殡葬服务单│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殡葬服务单位 │3月底前,以报表、 │
│ │位 │ │市殡葬服务单位 │ │软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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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12表│募捐单位情│年报 │募捐单位 │募捐单位 │3月底前,以报表、 │
│ │况 │ │ │ │软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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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13表│社区服务单│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社区服务单位 │3月底前,以报表、 │
│ │位情况 │ │市社区服务单位 │ │软盘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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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14表│基本建设投│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省、自治区、直│3月底前,以报表、 │
│ │资情况 │ │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辖市民政厅(局) │软盘形式 │
│ │ │ │一级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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