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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失效]

  三、考核的实施
  3-1 科技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的考核。
  科技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考核当年的3月1日前,将参加该年度考核的市、县、区的名单以及对本地通过考核分数线的建议报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如对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亦应一并上报,在科学技术部回复后,全部考核工作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及各项材料应于7月10日前报送科学技术部。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3)(略)。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对稳定的考核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组应由经济、科技、教育、财政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共同组成的,其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
  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重点是根据数据和材料,审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各项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审核后的有关数据和评分办法确定考核的分数。同时,通过对被考核单位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对考核单位的科技进步进行全面的评价,综合提出考核意见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议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考核应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考核的最低分数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科技部审核后确定。
  3-6 科技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后,将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最终根据复审情况决定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
  3-7 对前一次已经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再次进行考核时,可不再采用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的办法,而主要采取数据核查的办法考核,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核查“一票否决”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表彰和奖励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考核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分别择优选择推动科技进步有突出成效,其经验有推广意义的地方推荐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先进县、区)的候选单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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