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废止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
(2001年7月9日科学技术部发布 国科发农社字[2001]231号)
一、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努力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的要求,为促进各地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市(县)科技进步,科技部决定在原组织开展的科教兴市工作(包括科教兴市、科教兴县(市)、科教兴区)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对全国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2-1 考核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政府的科技进步工作。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的范围
2-2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管理,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2)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本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3)科技工作的自身能力建设等三个方面。
2-3 考核的指标及应用
考核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应用要求见附件(1)(略)。
考核时,有关数据以考核当年前两个年度连续的数据和工作绩效为考核的依据。如确有必要,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报科技部核准后,对除一票否决指标外的少量指标进行调整,但调整数量不得超过指标总数的10%。
考核指标中,政府的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考核时,地级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按市的指标考核:县和县级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低于70%的行政区按县的指标考核;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高于70%(含70%)的行政区按城区的指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