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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10.村民自治示范单位:指树立的村民自治的样板、典型。即依法履行自治功能成绩显著的村民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模范村;所辖区域内指导村民自治示范工作成绩显著村民自治示范达一定数量的乡(镇),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所辖区域内领导自治示范工作成绩显著,村民自治模范乡(镇)达到一定数量的县(市)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

第七部分 社会团体管理



  1.社团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各种协会、学会、职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合法机构的总称。各种社团,均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具备四项法人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不能统计为社团机构数。报告期初(末)合法社团总数,即为年初(末)实有社团机构数。
  2.学术性社团:指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为主的社会团体,多以学会或研究会命名。
  3.行业性社团:指以从事某一行业的管理、协调或服务的社会团体,多以行业协会命名。
  4.专业性社团: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主,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商会和促进会命名。
  5.联合性社团:指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及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多以联合会、联谊会命名。
  6.基金会社团:指国内的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组织。基金会不包括在上面几种社会团体中。
  7.准予登记社团机构数: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各种社团机构总数。
  8.注销社团数:指报告期内,因自行解散、违法等原因,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回社团登记证书、印章,予以注销的社团机构数。

第八部分 社会事务

  一、婚姻管理
  (一)国内婚姻
  1.准予登记结婚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对数的总和。
  2.恢复结婚数: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对数的总和。
  3.初婚: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一次结婚人数的总和。
  4.再婚:指报告期内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在婚人数中包括恢复结婚数。
  5.申请结婚未予登记数: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受理的国内婚姻登记中,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来予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结婚案件总数。
  6.准予登记离婚: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对数总和。
  (二)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
  1.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
  2.港澳同胞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的人数总和。
  3.台胞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数总和。
  4.华侨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数总和。留学生婚姻登记在此统计。
  5.外籍华侨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中国血统,居住在国外,加入外国籍的人数总和。
  6.外国人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或中国,外国籍的外国人的人数总和。
  二、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指中国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及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取得合法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必须是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
  2.香港居民: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香港居民的,按香港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3.澳门居民:指居住在澳门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澳门居民的,按澳门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4.台湾居民:指居住在台湾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台湾居民的,按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5.华侨: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华侨的,按华侨办理收养统计。
  6.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人)的人员。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外国人的,按外国人办理收养统计。
  7.单身收养:指未婚女性或未婚男性单身一人办理收养登记。
  8.夫妻共同收养:指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有配偶收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即夫妻双方都具备收养条件和能力,有共同的意见表示。夫妻不能单方办理收养登记。
  9.被收养人:指收养登记中被收养儿童人数的总和。
  10.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指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父母双亡的儿童。
  1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12.社会弃婴:指未经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13.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指生身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而作为送养人,把子女送给外国人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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