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五、社会互助
  (一)救灾救济基金
  1.救灾扶贫周转金管委会。指民政部门指导的农村管理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经济组织总称。称为管委会的基本条件:①是独立会计核算单位;②有一定规模的资金;③有固定管理人员。
  2.互助储金会:亦称“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指农村中群众自办的以救灾扶贫为主要的互助合作性经济组织的总称。
  3.基金会资金额:指报告期末救灾扶贫周转金管委会、互助储金会实际拥有的资金总量。储粮会的粮食总价按报告期末粮食市场价乘储粮总量计算。
  (二)救灾扶贫捐赠
  1.接收捐赠现金:指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各种货币和人民币的金额总计。外币应以现行市场价折合成人民币。捐赠现金包括国外、港澳台及国内的各种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捐赠。民政部门只统计接受的第一次捐赠,民政部门之间捐赠现金的往来不再重复统计。
  2.捐赠物资衣被折合现金:指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各种物资、衣被按现价折合成人民币的总额。民政部门只统计接受的第一次捐赠,民政部门之间捐赠物资的往来不再重复统计。
  3.接收捐赠的衣被件数:指各级民政部门接收捐赠的棉被、衣服总量。民政部门只统计接受的第一次捐赠,民政部门之间捐赠衣被的往来不再重复统计。

第四部分 农村养老保险



  1.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单位数:指已经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开始收取保费的地区(市)、县(市、区)、乡(镇)个数。有30%以上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即可统计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市)数;有一个乡(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就可统计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数:指省、地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总称。
  3.农村养老保险职工人数:指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专职人员及乡镇聘请的代办人员。
  4.年末在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人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交纳保险金的人员总数,包括参加养老保险、当年未交纳的人数。
  5.本年投保人数:指当年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总数。
  6.本年领取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投保对象领取保险金的人员总数。
  7.年初基金总额:指年初(即上年末)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总额。
  8.本年保险金收入:指当年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保险金,包括当年的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9.保费收入:指当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交纳的保险费,不扣除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务费。
  10.利息收入:指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当年收取的保费通过银行或其他渠道而取得的增值部分,全部统计为利息收入。
  11.本年保险金支出:指报告期内从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当年收取的保费中支出的各种资金总和。包括养老保险金的支出,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继承保证金和退保费等费用。
  12.年末基金总额:指报告期末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额。
  年末基金总额=年初基金总额+本年保险金收入-本年保险金支出
  13.银行存款:指已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当年收取的保费存入银行的资金总计。
  14.有价证券:指已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当年收取的保费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总计。
  15.本年管理服务费收入: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3%)从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的管理服务费总数。

第五部分 社会福利

  一、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数:指设有社会保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其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已有敬老院、社会福利厂;优待和五保实行集体统筹;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会四项或四项以上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乡(镇)个数。
  二、社区服务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指报告期末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立以非盈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
  (1)是独立核算单位;
  (2)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3)有一定的服务项目;
  (4)有一定的场所。
  2.社区服务中心:指报告期末由区或街道(镇)管理的,民政部门指导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服务内容两项以上)的福利事业单位。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
  (3)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
  (4)是独立核算单位。
  3.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指报告期末居委会设立的,方便本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网点。
  三、社会收养单位
  1.社会收养单位:指国有优抚(休)疗养院、福利院以及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光荣院、敬老院事业单位的总称。国有优抚休(疗)养院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县以上光荣院。福利院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其他收养性单位。优抚休(疗)养院单位的解释在第二部分中表述。
  2.社会福利院: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主要收养城市中无亲属子女赡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孤儿和残疾人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