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军队离退休干部:指离退休的军官和志愿兵(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军队退休、退职职工:指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国发[1978]43号文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和随军职工,以及武警部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非编固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人员。
5.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地方人员中包含军队落实政策人员,不包括由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预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总称。
2.工作人员:指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并直接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3.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内,按原值计算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房屋、土地(已作地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价值除外)、车辆,及单价在5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4.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车辆实有数。
5.在所干部人数:指报告期末由干休所直接服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
6.上年结余: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上年各项结余资金总计。
7.本年收入: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
8.财政补助收入: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民政计财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9.事业收入: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10.本年支出: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1.事业支出: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报告期内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2.本年结余: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报告期内的各项收入减支各项支出的结余。公式:
本年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13.代发离退休金: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代发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
四、军队供应管理单位
1.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指地方政府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的,为战时或平时军队来往服务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的单位总称。其经费是从国家预算“其他支出类”的“军队供应站经费”科目开支。在统计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时,只能归属上述三类中的一种,同一单位不能跨类重复统计。
2.工作人员数:指在军队供应管理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3.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原值计算的军队供应管理单位的房屋、土地(已作地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价值除外)、车辆及单价在5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4.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军队供应单位的车辆实有数。
5.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床位实际容纳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统计。
6.新老兵接待人次:指报告期内,接待老兵退役、新兵服役,并提供住宿或者饮水的人次数。
7.接待调动接待人次:指报告期内,军队执行轮战、演习、调防、打靶、运输、救灾等任务中,为其提供住宿或饮食或饮水的人次数。
8.接待非军队人员人次:是指报告期内,在完成军队供应任务外,接待非军队人员人次数。
9.上年结余;指军队供应管理单位上年各项结余资金总计。
10.本年收入:指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
11.财政补助收入:指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民政计财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或行政)经费。
12.事业收入:指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13.本年支出:指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4.事业支出:指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报告期内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5.本年结余:指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报告期内的各项收入减支各项支出的结余。公式:
本年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第三部分 救灾救济
一、城镇与农村的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城乡划分的规定,城镇地区的范围指中央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置和设立的市(区)街道办事处所辖居委会地区、不设区市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区和未设建制镇的二、三产业比较集中的城镇型工矿居民区。其他地区统计为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