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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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