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业。工业总产出采用“工厂法”原则计算,即以企业为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进行计算,内容包括核算期内生产的产成品、工业性作业、自制设备及设备大修理、在制品与半成品本期增值等部分,企业内部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出不能计算在内。计算公式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库存变动。根据国内生产总值对产品的估价是按产出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的原则,计算时应对产品库存进行现价调整。中间投入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来自外购的中间产品,企业自己生产又用于自身生产的中间产品不包括在内。
(3)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出采用“产品法”原则计算,即计算单位当期完成建筑安装作业价值,中间投入指进行作业时所消耗的中间产品,二者均不包括作业对象本身的价值。
(4)经营性服务部门。如交通运输业、商业、殡仪服务业,其总产出表现为通过流通和服务活动所获得的营业总收入,如运输业总产出为货运客运及装卸业务总收入,商业物资业总产出为商品购销总差价(毛利)。中间投入即服务过程中消耗的中间产品,不包括被运送物资及被购销商品的价值。
16.年免征税金总额: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或者退税优惠的金额总数。
17.年缴纳税金总额: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及地方征收的各种税金、基金、附加费的总额,不包括实行退税制度的,企业先缴后退的税金。
18.利润: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净额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当总余额出现负数时,就是企业生产亏损。
第十部分 社会团体管理
1.社团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合法机构的总称。各种社团,需具备四项法人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不能统计为社团机构数。报告期末合法社团总数,即为年末实有社团机构数。
2.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数:指报告期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构提出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申请的社团筹备组织机构数。
3.准予登记社团机构数: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各种社团机构总数。按社团的性质可分为协会、基金会、学会,研究会,涉港、澳、台社团,其他社团等。填报社团的分类通常是按社团的名称确定的。有港澳台同胞并以其为主体的社团,填报为“涉港澳台社团”。有一定外国公民参与,为着一定目的和共同宗旨,活动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团,填报为“涉外社团”。上述内容以外的社团,填报在“其他社团”中。
4.注销社团:指报告期内,因自行解散、违法等原因,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回社团登记证书、印章,予以注销的社团机构数。
第十一部分 流浪乞讨收容遣送安置单位
1.收容遣送站: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收容、救济、教育和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包括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对口接收站、一般收容遣送站三种单位。
2.安置农场: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安置教育长期流浪人员的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3.不设站收容遣送:指不设有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对口接收站、一般收容遣送站,直接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
4.职工人数:指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工作以及在不设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事业编制,直接承担收容遣送任务),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流浪乞讨人员参加劳动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职工人数。
5.管理人员:指在场(站)各职能机构及在各分场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6.技术人员:指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水平,并能处理技术工作的固定职工。安置农场包括: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人员及计划、财务、生产、生产准备、劳动定额、设备、基建等科室工作的人员。
7.工人: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外的国家固定职工。
8.农工:指对于确实无家可归或原籍无条件安置的场员,属于管理、生产、技术骨干,身体健康,在场劳动三年以上,经省级民政厅(局)和劳动局审批后,转为农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