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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失效]

  6.其他作物: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农作物的总称。
  7.成灾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农作物减产减收在三成及以上的全部农业人口。其中:损失减产三成及以上不足五成的统计为轻灾人口,五成及以上不足八成的统计为重灾人口,八成及以上的人口统计为特重灾民人口。夏、秋两季灾民,为季灾民,按各季受灾统计;全年成灾人员指全年损失减产三成及以上的地区的农业人口总数。
  8.经济作物损失总值:指报告期内,因自然灾害破坏力的作用,国家、集体、农户的财产以及农业(含牧业、渔业、林业)生产损失,按现价计算的总价值。
  9.死亡人口:指报告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直接死亡的人员。
  10.农作物减产数:指遭受自然灾害后,农作物的实际产量比上年正常的实际产量减少的数量。如上年减产较大,既以正常年份实际产量替代上年实际产量。公式:某农作物减产数量=(灾后该农作物平均亩产-上年正常平均亩产)×该农作物受灾面积。
  11.死亡大牲畜:指报告期内因灾而死亡的马、骡、牛、驴、骆驼的总数。
  12.房屋因灾损失数:指报告期内,人民群众自有房屋因灾的损失数量,不包括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的公有房屋。房屋的主体建筑倒塌或遭受70%以上严重损失,统计为倒塌民房;房屋的主体建筑遭受轻度损伤或辅助设施遭受破坏,统计为损坏民房。
  13.因灾缺粮人口:指报告期内,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地区,因粮食作物减产,灾民口粮短缺、需要国家给予救济的人口数量。
  14.因灾缺粮数量:指报告期内,灾民缺粮人口需要国家给予救济粮食数量。
  15.得到国家救济人次数:指报告期内,灾民因生活困难,得到国家给予现金或实物救济的人次数。
  二、社会救济
  (一)社会困难户救济
  1.社会困难户:城镇指报告期末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的家庭,当维持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需依靠国家或集体给予救济的家庭总数。乡村指在报告期末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总数。社会困难户包括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不包括社会散居孤老残幼人员。
  2.临时救济人次数:指报告期内社会困难户临时(一次性)得到国家给予现金或实物救济的人次总数。
  3.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困难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或有关部门批准由民政部门发给,享受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总数,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特殊人员(含麻风病),不包括社会散居孤老残幼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人数。
  4.集体补助金额:指报告期内街道、乡镇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社会困难户生活困难的现金及实物补助折合金额的价值总计。
  (二)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精减退职老职工: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老职工。这些职工,享受何种救济,就统计为何种救济人数。
  (参照[65]国内字224号)
  (三)社会散居孤老残幼救济
  1.社会散居孤老残幼:城镇指散居社会上的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人、儿童、四残人员、精神病员的人员总称。乡村指具备“三无”条件、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五保老人(不包括精神病员);残疾人是指具备“三无”条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集体给予供养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孤老残幼中,享受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给予的现金和实物供给的人数。
  3.集体供养金额:指社会孤老残幼得到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和实物折合金额的总和。
  4.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散居孤老残幼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总数。
  三、扶贫
  1.扶贫户:指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扶持农村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家庭总数。本年民政部门新批准的扶贫户,为本年新增扶贫户;年末仍继续给予扶贫的,为年末在扶户。
  2.脱贫户:指报告期内经扶持的优抚对象和贫困户,依靠积极劳动,能稳定地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一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摆脱贫困的家庭总数。脱贫后,次年不能再统计为扶贫户。

第七部分 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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