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车辆实有数。
5.在所干部人数:指报告期末由干休所直接服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
三、军队供应管理单位
1.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指地方政府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的、为战时或平时军队来往服务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的单位总称。其经费是从国家预算“其他支出类”、“军队供应站经费”科目开支。在统计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时,只能归属上述三类中的一种,同一单位不能跨多类进行统计。
2.工作人员数:指在军队供应管理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3.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原值计算的军队供应管理单位的房屋、土地(已作地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价值除外)、车辆及单价在2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4.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军队供应单位的车辆实有数。
5.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床位实际容纳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统计。
6.新老兵接待人次:指报告期内,接待老兵退役、新兵服役,并提供住宿或者饮水的人次数。
7.军队调动接待人次:指报告期内,为军队实行轮战、演习、调防、打靶、运输、救灾等任务提供住宿、饮食或者饮水人的次数。
8.接待非军队人员人次:指报告期内,在完成军队供应任务外,接待非军队人员人次数。
第四部分 农村社会保障网络与基金
1.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数:指设有社会保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其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已有敬老院、社会福利厂;优待和五保实行集体统筹;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四项或四项以上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乡(镇)个数。
2.社会保障基金会个数:指报告期末,民政部门管理或指导的各种以社会保障为主要宗旨的基金组织或群众互助互济性组织(含救灾扶贫基金会、储金会及其他基金会)机构个数。成为基金会的基本条件:
①是独立会计核算单位;
②有一定规模的资金;
③有固定管理人员。
3.救灾扶贫基金会:亦称“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委员会”。指民政部门指导的农村管理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经济组织总称。
4.互助储金会:亦称“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指农村中群众自办的以救灾扶贫为主要目的的互助合作性经济组织的总称。储金会包括储粮会。
5.社会保障基金会资金额:指报告期末,社会保障基金会实际拥有的资金总量。储粮会的粮食总价值按报告期末粮食市场价乘以储粮总量计算。
第五部分 农村养老保险
1.参加养老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交纳保险金的人员总数。
(参照民办发[1992]2号)
2.领取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末,投保对象(60周岁以上)领取保险金的人员总数。
(参照民办发[1992]2号)
3.本年保险金总收入:指报告期内,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筹集到的各种准备用于养老保险事业开支的资金总额,包括个人交费、乡镇企业交纳、集体提留以及国家资助等的资金。
(参照民办发[1992]2号)
4.本年支付保险金总额:指报告期内符合养老金保险领取条件的投保者领取的保险金总额。
(参照民办发[1992]2号)
第六部分 救灾救济
一、农村自然灾害救济
1.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面积还是在非耕地面积上,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执行。
2.受灾面积:指报告期内,因自然灾害破坏力的作用而遭受损失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按类型可分为旱灾、水灾、风雹灾、霜冻、病虫灾等,但同一块耕地同一季内同时遭受几次或几种自然灾害,只能统计最严重的一种(或一次)自然灾害为害,不重复计灾。
3.成灾面积:是指受灾面积中,农作物总产值减产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
4.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梁、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农作物总称。其中“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木薯等。木薯一般应为其他经济作物计算,芋头一般应作为“蔬菜”计算。
5.经济作物: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农作物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