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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失效]

  13.孤老优抚对象:指优抚对象中,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的无依无靠的人员总数,包括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革命伤残人员、孤老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等。
  (参照《劳保条例》、民[1983]优字17号、民[1989]优字19号)
  二、抚恤、补助、优待
  1.享受定期抚恤金人数:指报告期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符合抚恤条件,国家给予定期发放抚恤金的人数。
  (参照《宪法》第四十五条、《兵役法》第五十五条、民[1985]优字3号)
  2.享受定期补助人数:指由国家定期发给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用抚恤费开支的其他享受定期发放的人员(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总和。
  (参照民发[1979]60号、民[198]优44号)
  3.烈军属优待户数:指在报告期内,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义务兵家属,得到人民群众(包括集体、单位)给予优待现金或实物的户数总和。
  (参照《兵役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79]民优字第22号,内优字[52]第130号,内优局[55]第374号)
  4.优待金额:指所优待的现金及实物折合金额的合计数。
  (参照民[1983]办54号)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
  1.烈士纪念建筑物数:指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建筑物处数是按纪念建筑物整体单位统计,如一处烈士陵园整体建筑内有碑、塔、馆等,在统计烈士纪念建筑物时,只算一处。
  (参照国秘字863号)
  2.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褒扬烈士的陵园、纪念馆等单位的总称。
  3.固定资产原值:指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及为维护、管理烈士建筑物的房屋和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器具价值总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及纪念烈土的宣传用品不计固定资产。
  4.职工人数:指在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第三部分 安置工作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
  1.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人员:指由民政部门管理,从民政事业费直接给予发放离退休、退职金的军队干部、军队职工和地方人员的人数。
  2.本年接收离退休、退职人员:是指当年由其他部门(不含民政部门)转入,由民政部门给予代发和当年离退休、退职金由原单位一次发给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
  (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1]39号等)  
  3.军队离退休干部:指离退休的军官和志愿兵(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军队退休、退职职工:指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国发[1978]43号文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和随军职工,以及武警部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非编固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人员。
  (根据民[1982]39号、[83]公发(武)18号)  
  5.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地方人员中包含军队落实政策人员,不包括由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
  (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194号)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总称。
  2.工作人员数:指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并直接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3.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原值计算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房屋、土地(已作地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价值除外)、车辆及单价在2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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