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国家标准及其他统计标准的修改建议的函
(民综函[1993]183号 1993年7月26日)
国家统计局:
《关于征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修订意见稿)及其他统计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国统字[1993]158号)收悉,提出如下修订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统计调查单位的暂行规定》
将第三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进行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机构部门分类的基本单位”改写为“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对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单位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机构部门分类的基本单位”。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1.将居民服务业中的“殡葬业”改为“殡仪服务业”,在说明栏中改写为“包括埋葬、火化及与此有关的葬礼服务,墓地出租或出售,墓地或陵地保护和维护等单位”。
2.在居民服务业增设“婚姻服务业”。婚姻服务业包括:提供婚姻咨询、介绍、教育,结婚摄像、录像、用车、婚宴,化妆美容,婚礼、舞会,婚姻旅游,装饰新房,以及婚姻用品的加工、出租、销售等。
3.在社会福利业中增设“优抚安置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业”。优抚安置业包括各类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纪念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以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培训基地等。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业包括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及社会福利奖券的销售等。
4.将“福利收容院”改为“福利院”,在说明栏中改写为:“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收容遣送站以及康复中心等福利机构”。
5.将“社区服务业”的说明改写为“包括街道办事处、镇以及居委会设立的以非盈利为目的,主要为本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优抚对象服务的活动站、服务站、老年人公寓、托老所、残疾儿童日托所、社区服务中心等福利机构”。
6.分设社会保险和救济业。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性质不同,不宜合并为一个行业。
三、《关于统计上城乡划分的规定》
1.将城乡划分中的“地区”称谓改为“区域”,避免与行政区划的“地区”名称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