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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印发《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
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综函[1993]103号 1993年4月24日)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挂靠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各有关司(局):
  现将《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与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现有公司(企业)管理,部属各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在1992年底前已经设立的公司(企业)均应向综合计划司办理登记手续。

民政部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

公司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民政部所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团体设立公司、企业集团和开办其他企业均应报部批准。
  三、报批时,除应向部递交申请报告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实施方案)。
  2.公司(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地点、经营管理方法、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方式、企业风险承担等)。
  3.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可由国家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代替)。
  4.人事部门对法人代表资格的认定证明(在政府机关任职的人员,应附免职书复印件)。
  下列公司(企业)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附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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